第一条:出场选手的体重为自由制(参照第十条)。
第二条:选手着用主办者准备的拳套。
第三条:根据选手的选择,可使用防护胶带、护齿、护裆,但必须要经过裁判的检查。
第四条:选手身体禁止涂抹药物(油、止痛药、按摩用油、发胶等)如果被确认涂用后
,取消比赛资格。
第五条:选手着用运动鞋时,要经过裁判的检查,没有危险性的运动鞋可以着用。
第六条:赛台是7M的正方形,由主办者提供。
第七条:比赛共分三回合。第一回合十分钟,第二回合、第三回合均为五分钟,
没有延长赛,场间休息为二分钟。
第八条:比赛的胜败由下列的条约规定。一本胜利 拍垫认输、战意丧失、口头认输、拍击对方身体三回以上认输。 中止比赛
A裁判中止比赛。(一方的选手明显处于劣势,继续比赛要造成危险时!)
B医生中止比赛。 选手在赛时,受到正当的攻击,受伤时要经过医生的诊断,不能继续比赛时,
该选手为败者,不过受到犯规攻击时,犯规的选手为败者。
C放弃比赛 比赛进行时,教练将毛巾投入时中止比赛。
判定
A造成威胁的攻击 B对对方造成的伤害 C打击技、投技等所占的优势 D体重(有十公斤以上的体重差时)
失格
犯规或不听从裁判时,会受到警告,三次受到警告,便为失格。 无效比赛
第九条:下列行为为犯规
1、咬人 2、戳眼 3、撞头 4、攻击裆部 5、抓头发 6、用手指直接对气管部进行攻击 7、对后脑、脊椎的打击 8、用肘攻击头部、面部 9、故意性的用手脚等抓住赛台的绳索 10、逃出赛台外 11、将对方投出场外 12、没有主动进攻意识
第十条:根据体重的级别,93公斤以下的选手为中量级, 93公斤以上的选手为重量级。中量级选手进行比赛时, 体重相差10公斤以上时,体重轻的选手可进行当自己四点 (手、足等)着地时,对方对自己头部的踢、撞的有无。 (重量级比赛同上)
第十一条:受到犯规攻击时,该选手根据医生和裁判的判断 ,可以有一段休息时间,当无法进行比赛时,犯规攻击的选手为失格。
第十二条:双方选手要落下赛台时,要听从裁判的指示, 停止动作,保持双方体势,回到赛台中央再继续比赛。
第十三条:选手落下赛台时,要迅速回到赛台中央继续比赛。
第十四条:下列的情景,要听从裁判的指示。 双方胶着状态时 双方不进行攻击时 与第九条有抵触,被认为有犯规行为时。
第十五条:选手和教练要绝对服从裁判的判定和指示。
第十六条:跟随选手的助手最多为3名。
第十七条:选手要在大会赛前接受大会医生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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