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竞赛办法
每场比赛五局,每局(回合)3分钟,局间休息90秒。
第二条 资格审查
一、运动员必须持有所代表国家的国籍证明。
二、运动员参赛时必须出示至报到之日20天之内的体格检查证明,包括脑电图、心电图、血压、脉搏等。
三、运动员年龄为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
四、运动员必须持有参加该次比赛的人身保险证明和医学专家所出示的允许参加本次比赛的健康证明。
第三条 体重分级
一、54kg级(≤54kg)
二、58kg级(>54kg≤58kg)
三、62kg级(>58kg≤62kg)
四、66kg级(>62kg≤66kg)
五、71kg级(>66kg≤71kg)
六、76kg级(>71kg≤76kg)
七、81kg级(>76kg≤81kg)
八、85kg级(>81kg≤85kg)
第四条 称量体重
一、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称量体重。
二、称量体重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明。
三、称量体重必须在仲裁委员的监督下,由检录长负责,编排、记录人员配合完成。
四、运动员于7月15日的比赛前24至36小时在广州称量体重。 称量体重时,裸体或只穿短裤。
五、称量体重在一小时内完成,先从体重轻的级别开始,运动员体重只可超过限重1磅(0.45kg),如体重不符,在两小时内仍达不到报名级别时,则不准参加比赛,并处罚奖金5%的罚款,罚款归其对手所有。
第五条 服装护具
一、运动员必须穿统一式样的短裤,短裤的下沿距膝盖骨中央不少于5英寸。运动员穿短裤时,短裤的上沿必须齐于肚脐处。护齿、护裆自备,护裆必须穿在短裤内,美方运动员可穿拳击比赛鞋。
二、比赛的拳套、短裤分为红、蓝或黄两种颜色。
三、拳套的重量为10盎司。
第六条 竞赛中的有关规定
一、运动员必须遵守规则,尊重和服从裁判,在场上不准由吵闹、谩骂等任何表示不满的行为。
二、场内允许每位选手由3名工作人员,在不影响比赛的情况下,可以指导运动员的比赛,但必须在指定的位置。
三、教练员和工作人员在局间休息时,可以给运动员按摩,但不允许吸氧。
四、氧气和担架放在医务监督处。
五、每场比赛未宣布结果前,运动员不得退场(因伤急救者除外)。
六、运动员严禁使用兴奋剂。
第七条 弃权
比赛进行时,运动员实力悬殊,为保护本方运动员的安全,主教练可向台上扔毛巾并同时进入赛场即弃权;运动员也可举双手要求弃权。
第八条 使用方法
可以使用拳、腿、摔等攻防技法。美方运动员不得使用腿法(含脚)动作攻击对方。
第九条 得分部位
头部、躯干和膝盖以上。
第十条 禁击部位 后脑、颈部、裆部和膝盖。
第十一条 得分标准
一、得2分:一方倒地,站立者得2分。
二、得1分: 1.用拳击中对方得分部位,得1分。 2.用腿击中对方得分部位,得1分。 3.运动员消极"6"秒,授警告一次;如仍消极,对方得1分。 4.先后倒地,后倒地者得1分。 5.在裁判口令"开始"前或"停"后进功对方,对方得1分。 6.击打对方的禁击部位,对方得1分。 7.比赛中不服从裁判,受警告一次,对方得一分。
三、不得分: 1.方法不清楚,效果不明显。 2.双方同时倒地。 3.双方互打互踢。 4.用方法主动倒地,对方不得分。 5.抱缠时击中对方。
第十二条 暂停比赛
一、运动员倒地。
二、运动员犯规受罚时。
三、运动员受伤时。
四、运动员相互抱缠没有进攻动作超过2秒时。
五、运动员主动倒地超过2秒时。
六、裁判长纠正错判、漏判时。
七、处理场上问题或有险情时。
八、因客观原因影响比赛时。
第十三条 胜负评定
一、优势胜利
1.比赛中双方实力悬殊,判技术强者为该场胜方。
2.被重击倒地不起达10秒(侵人犯规除外)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3.一场比赛中,被重击强制读秒3次(犯规除外)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4.比赛中运动员出现伤病,经医生诊断,不能继续参加比赛者,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二、在每局比赛结束时,依据边裁判员的评判结果,评定每局胜负。
三、一局比赛中,一方受重击被强制读秒(犯规除外)2次,另一方为该局胜方。
四、在五局比赛中,先胜3局者为该场胜方。
五、在前3局中获胜,但后2局中被击倒10秒不起者,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六、如5局比赛结束后为平局,则加赛一局;如第六局仍为平局,则由仲裁委员会观看录象,投票决定胜负,得票数多者获胜。
七、比赛中因一方犯规,另一方诈伤,经医务监督确诊后,判犯规一方为该场胜方。
八、因对方犯规而受伤,经医务监督检查确认不能继续比赛者,为该场胜方。
九、因对方无意犯规受伤,经医务监督检查,能继续比赛,则必须继续比赛,否则判对方获胜;如经医务监督检查,不能继续比赛,则在此前分数领先的一方获胜。
第十四条 场地
一、比赛场地为高100厘米、边长800厘米的方型擂台,围绳内为750×750厘米。
二、台上加120厘米(4英尺)高的4条围绳,4条围绳间距为30厘米(1英尺)。
三、台下四周铺有高20-40厘米、宽200厘米的保护软垫。
第十五条 其它
一、比赛设裁判长2人、台上裁判员1人、边裁判员3人。
二、双方各出4名裁判员。
三、每场比赛,双方执行裁判员的比例为2:2(1名台上裁判员,3名边裁判员),双方轮流担任台上裁判员。
四、双方各出1名医生,担任比赛的医务监督。
五、如比赛因运动员受伤而停止,须经医务监督确定后,才可终止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