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一)第一次预赛:2005年5月22日至25日在广东省举行。
(二)第二次预赛:2005年6月17日至20日在甘肃省举行。
(三)决赛:2005年10月11日至14日在江苏省吴江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
解放军、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火车头体育协会、煤矿体育协会、前卫体育协会、林业体育协会、通信体育协会、石化体育协会、航天体育协会、冶金体育协会、水利体育协会、电力体育协会。
三、竞赛项目:
男子:58公斤级、68公斤级、80公斤级、+80公斤级。
女子:49公斤级、57公斤级、67公斤级、+67公斤级。
四、运动员资格:
按照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五、参加办法:
(一)第一次预赛
1、参赛方式:各参赛单位可在男子4个级别中选报3个级别,女子4个级别中选报3个级别,每个级别限报1名运动员。
2、种子选手设置:按2005年全国跆拳道锦标赛竞赛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1-4号种子的排序在比赛前一天抽签决定。
3、名额限制:领队1人、教练2人、医生1人、运动员不超过6人。
4、参加2005年世界锦标赛并获得前3名的运动员,其代表单位可以直接获得参加第十届全国运动会跆拳道比赛决赛的资格,但须在本次预赛的报名表上填报本单位获得世界锦标赛前3名的运动员的参赛级别,并注明参加或不参加预赛阶段的比赛。
(二)第二次预赛
1、参赛方式:各参赛单位可在男子4个级别中选报3个级别,女子4个级别中选报3个级别,每个级别限报1名运动员。在第一次预赛上已经获得资格的级别不得再报。在第一次预赛上未获得资格的,可选择级别补报(男3女3),累计第一次预赛的资格获得数,总人数不得超过规定数(男3女3)。
2、名额限制:领队1人、教练2人、医生1人、运动员根据资格情况报名。
(三) 决赛
1、通过预赛获得决赛资格的单位和运动员允许参赛。
2、获得2005年世界锦标赛前3名的运动员,其代表单位可以直接获得参加第十届全国运动会跆拳道比赛决赛的资格。
(1)直接获得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决赛参赛资格的单位须在第一次预赛报名表上填报本单位获得2005年世界锦标赛前3名运动员的参赛级别,并注明参加或不参加预赛阶段的比赛,报名原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级别确定后不得更改。
(2)2005年世界锦标赛前3名运动员如报名参加了预赛阶段的比赛,则视为自动放弃直接进入决赛的资格。
(3)直接获得的决赛参赛资格为单位资格,可在决赛报名时更换参赛运动员,但该名世界锦标赛前3名的运动员不能在决赛阶段参加其它级别的比赛。
3、参赛资格:参赛单位按照在两次预赛中所获得的参赛资格提前进行报名,如更换种子运动员参赛,将视其自动放弃种子资格。
4、参赛名额:每个参赛单位可报名运动员参加获得参赛资格的级别;同时报领队1名,教练员和工作人员人数与运动员人数按1:4配备。
六、竞赛办法:
(一)预赛及决赛竞赛办法
1、采用中国跆拳道协会最新制定的《跆拳道竞赛规则》。
2、采用个人对抗赛,单败淘汰制。
3、抽签于比赛开始前一天举行。
4、运动员称重按中国跆拳道协会最新制定的《跆拳道比赛抽签、运动员称重及检录、检查台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5、每场比赛进行3个回合,每个回合之间休息1分钟。男子比赛每回合进行3分钟比赛;女子比赛每回合进行2分钟比赛。
6、运动员须着中国跆拳道协会指定的道服、个人用护具(护裆、护臂、护腿等)参加比赛。
7、组委会负责提供经中国跆拳道协会指定的头盔、护具、电子记分牌、比赛用垫等其它竞赛用器材和装备。
(二)预赛的有关规定
1、第一次预赛每个级别录取个人前12名为参加决赛的有效资格;1/16决赛的8名负者进行附加赛,附加赛的4名胜者进入前12名。
2、第二次预赛每个级别录取个人前6名为参加决赛的有效资格;1/8决赛的4名负者进行附加赛,附加赛的2名胜者进入前6名;
3、第一次预赛各级别的第1-4名将按顺序作为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决赛的种子选手,半决赛负者通过附加赛决定3、4名;种子资格为个人资格,如在第十届全国运动会跆拳道比赛决赛中更换运动员或更换级别参赛,视其自动放弃种子资格。
(三)决赛的有关规定
1、通过两次预赛获得有效资格的运动员方可参加决赛。
2、获得2005年世界锦标赛前3名的运动员,其代表单位可以直接获得参加第十届全国运动会跆拳道比赛决赛的资格。
3、决赛设种子运动员,按第一次预赛各级别1-4名顺序排列,更换获得种子资格的运动员或更换级别参赛,视其自动放弃种子资格,种子资格不替补。
七、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两次预赛不颁发奖牌和证书,只决定进入决赛的资格;
(二)决赛
1、录取各级别前8名,第三名、第五名不并列。
2、设男女最佳技术奖。
八、报名和报到:
(一)预赛
1、各参赛单位填写报名表一式两份,于赛前30天(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分别寄至国家体育总局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跆拳道部和承办单位,逾期报名按不参加论,报名后各队不得更换参赛级别。
2、各队于赛前2天报到,运动员须携带本人注册证及身份证。
3、运动员须有省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有效健康证明(心电图和脑电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二)决赛
按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九、技术代表和裁判员:
预赛由国家体育总局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根据总局有关规定按比例进行选派,于赛前2天报到并参加培训;决赛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选派,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补充。
十、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和工作职责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十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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